米乐m6登录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应急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民航局、邮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强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治理,加快降低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统筹“油、路、车”治理,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相关省(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等区域为重点(以下简称重点区域),以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为导向,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达标保障为支撑,以柴油车(机)达标排放为主线,建立健全严格的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机)超标排放,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坚持源头防范、综合治理。加快调整运输结构,增加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减少公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货运量。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壮大绿色运输车队。优化运输组织,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柴油货车空驶率。推进机动车生产制造、排放检验、维修治理和运输企业集约化发展。
坚持突出重点、联防联控。以重点区域及物流主通道作为重点监管区域,以营运柴油货车和车用油品、尿素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上下联动、区域协同,统一执法尺度和力度,增强监管合力。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和联合执法,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联合共治水平。
坚持全防全控、严惩重罚。从机动车设计、生产、销售、注册登记、使用、转移、检验、维修和报废等各个环节,加强全方位管控。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检验维修弄虚作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生产销售使用假劣油品和车用尿素等违法行为。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加快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构建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健全环境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提高企业减排积极性。建立超标排放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监督,促进群防群控。
(三)目标指标。到2020年,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重点区域城市空气二氧化氮浓度逐步降低,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全国铁路货运量明显增加,绿色低碳、清洁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全国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0%,重点区域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
——全国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5%,重点区域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全国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30%,初步实现中长距离大宗货物主要通过铁路或水路进行运输。
(四)重点区域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相关省(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等区域,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陕西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
(五)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各省(区、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重点区域抽检率进一步提高;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重点区域达到80%。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按规定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各地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交通运输部等参与)
(六)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或公告(在政府网站发布)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与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对于登记地在外省(区、市)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各地应及时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由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和督促。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牵头)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各地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各地大力开展排放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具备条件的要抽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各设区城市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重点区域城市在秋冬季加大检查力度。(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牵头)
强化入户监督抽测。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当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传送。对于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生态环境部牵头,交通运输部等参与)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地应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重点区域的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以及沿海沿江港口、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开展入户检查,并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重点区域城市自2019年起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其他区域城市不低于50%。(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牵头)
(七)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推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跨省异地排放检验。2019年年底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检验过程,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重点区域提前完成。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对于为省外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将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纳入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研究制定汽车排放及维修有关零部件标准,鼓励开展自愿认证。2019年年底前,各地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重点区域提前完成。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八)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各地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鼓励地方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2020年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100万辆以上。(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牵头,等参与)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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